某业主进入其寓居的小区时,撞上大门口正在放下的栏杆,形成骨折。该业主遂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补偿。经法院审理,对这一人身损害补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定,物业公司承当六成职责,补偿该业主各类丢失合计1万4千余元。
经查询,该业主所寓居小区的物业公司为防止外人随意进出小区,在小区大门处设有一横杆,平常处于横放状况,仅在车辆进出时放行,而行人则通过一边门进出。2008年6月13日晚上10时许,该业主进入小区时,恰逢小区次序保护员放行车辆,门口栏杆并未象平常相同横放,该业主遂通过大门进入小区。因为事发当晚下雨,值勤的次序保护员手持遥控器操控栏杆恢复时,未留意到该业主,致使其撞到缓缓放下的栏杆后跌倒,经确诊为左髌骨破坏性骨折,为此住院治疗10天。过后,因补偿问题无法达到一致意见,该业主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,要求补偿。
法院经审理后以为,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。公民、法人因为差错损害别人人身的,应当承当民事职责。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操控大门栏杆时应慎重留意,保证不损伤别人,发现风险时应及时采纳合理办法加以防止。现因为物业公司次序保护员的忽略,致使该业主人身遭到损伤,应对其所受丢失承当对应的补偿相应的职责。但受伤业主为成年人,应对本身安全尽到最大留意职责。已然其明知该栏杆在事发时在车辆驶出后即会放下,路过此处时应慎重行走,以防止人身遭到损伤,故该业主在本案中也应承当对应的职责。
法院遂判定物业公司承当六成职责,补偿陈先生医疗费、律师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住院膳食补助费、养分费、误工费等合计人民币1万4千余元。